各市(州)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6号)和《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7号)的规定,现将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确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职务变动后的工资待遇
公务员职务变动后,按新任职务执行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
(一)晋升职务的人员。公务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职务每晋升一个职务层次,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以原级别工资额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1.晋升前的职务低于本人原执行职务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层次的(如低职安排的军队转业干部、内调干部等),职务晋升到原执行职务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层次及以下时,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
2.公务员晋升前的职务低于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 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这次工资套改时按晋升前的职务、套改年限、任职年限直接套改的级别高于或等于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级别的,其职务晋升到原执行职务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层次时,相应晋升级别增加级别工资。
3.按管理权限明确享受上一职级待遇的,按享受待遇的职级 对应的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二)公务员由非领导职务担任同级领导职务时,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
(三)公务员由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未明确职务以及转任下一级职务,任免机关明确保留原职级待遇的,执行与原职务同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中,对因换届退出领导班子(未到退休年龄)、机构改革、干部交流和按省委有关政策规定,由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执行原任领导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四)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以原级别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降低一个级别后的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的工资待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变动后的工资待遇
(一)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技术等级工资按 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 准。如岗位工资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 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岗位工资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二)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的,按新任的技术等级 执行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比照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的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相同岗位(等级)序列中,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 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 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按照川办发〔2002〕40号文规定,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工勤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之间变动的、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以及在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二)事业单位中既聘任了专业技术岗位,又聘任了行政领导岗位的人员,如所聘岗位发生变动,且继续兼任专业技术岗位和行政领导岗位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重新 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待遇。如原主要任职岗位是专业技术职务(行政领导职务),其所聘的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后,主要任职岗位重新明确为行政领导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按晋升后的行政领导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薪级工资在按原任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的基础上,按照本条一款规定的由较低等级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岗位人员的薪级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三)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到技术工人岗位的,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等级执行对应的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所 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安排,一时难以确定其岗位等级的,暂按以下对应办法 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工作年限9年及以下的,按技术工五级;10年至19年的,按技术工四级,20年及以上的,按技术工三级。上述人员按对应关系确定其工资待遇后,应在三年内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并考取相应的技 术等级证书,如三年内不能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的,从满三年的次月起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用,并按照本条一款规定的由较高 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工资待遇。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按 规定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资待遇的,在聘用期间,不执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10%工资性补贴。
四、职务(岗位)变动后的工资,均从职务(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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