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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87]税收三1138号
  198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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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财税局: 

  根据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通知精神,现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 

  以上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省劳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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