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废止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甬地税二[2004]198号)第二条“实行核定征收行业的计税依据均按照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规定。
2、废止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地税二[2006]268号)第一条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中“服务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的规定。
3、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后,相关纳税人印花税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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