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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地税计〔2006〕143号
  200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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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严格规范“三代”税款的核算,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三代”范围包括: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下列税收收入不得纳入“三代”税款核算范围:

(一)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助征员)自收的现金税款(包括税收罚款、罚 没收入、税款滞纳金等自收现金收入)。

(二)未办理或已超过委托代征期限,或未保存代征代扣税款申报材料和代征协议的。

第三条 “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标准: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印花税票,税务机关按代售金额的5%支付。

(四)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款,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等特殊行业的税款,以及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对月实际代征税款在2万元以下(含2万)的税款,按代征税款的5%支付;对月实际代征税款超过2万部分按2%支付。

第四条 “三代”税款的管理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精细化管理要求开展“三代”工作,各地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标准。

(一)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税款和异地缴纳的税收,达成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后,委托方应和受托方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对代征的税种、范围、计税标准、代征期限、申报缴款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代征手续费支付标准及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 税务机关应对委托代征单位和人员所具备受托代征税款的能力、素质等经过认真考察,进行资格审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税务机关方可委托,并与之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1、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办税人员,并具有承担税收代征条件的单位。

2、责任心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熟悉税收政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不良记录的个人。

(三)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登记和委托代征税款的协议签定工作,进一步明确“三代”税款管理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加强密切配合。

第五条  “三代”税款的核算和结报

(一)各税收会计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必须单独设置“三代”税款登记簿电子帐户,以辅助帐户形式分单位、分税种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二类明细科目,按月反映“三代”税款征收情况。

(二)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结报票款,同时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税收会计以结报单作为核算代扣代收税款和计付手续费的原始凭证。

(三) 委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必须按签定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的票款结报时间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并办理票款结报。税收会计以结报单作为核算代征税款和计付手续费的原始凭证。

(四) 为保证国家税款的安全和及时足额入库,对代征单位和人员受托代征税款结报应按规定期限及时结报缴销,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

扣缴义务人结报税款和票证的期限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

(五)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按月分户、分税种汇总代征代扣数,作为税收会计报表(《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的编报依据和计付手续费依据。

(六) 各税收会计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必须将“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按月单独装订成册,并按税收会计档案要求保存备查。

第六条 “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管理

(一)“三代”税款手续费(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的手续费,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下同)纳入预算管理,按甬财政预[2002]71号文件规定,由各级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市、区“三代”税款手续费负担,按甬财政行[2005]304号文件规定。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上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实际支付情况和上年度《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的实际入库数及适当增长因素,并按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编制“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三) 为及时、完整核算“三代”手续费的收支情况,各县(市)区局、分局应单独设账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条  “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管理

(一) 税务机关在支付手续费时,在留存的支付凭证(“代征报酬领据”或“代扣代征税款结报单”)上加盖“三代”单位的公章和经办人员的签章。

(二)税务机关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时,支付给单位的应使用转帐支票,转帐支票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代征报酬领据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并在支票上加盖“不得转让”字样的章戳;支付给个人的,应使用现金支票。

(三) 税务机关应在“三代”单位和个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按有关规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代征代扣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四) 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内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五) 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确需委托当地国家税务部门代征的,可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由财政预算安排。

(六) 代征代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代征代扣税款的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  手续费的监管

(一) 凡是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未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  结报单,税务机关不得向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支付“三代”手续费。

(二)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征代扣手续费监督检查。“三代”手续费严禁作为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或转借其他用途,也不得用行政经费垫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理税款退库。

(四) 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三代”税款义务的,不得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违规支付的,应责令限期收回。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税委〔   〕  号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    址:                    地    址: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

1.代征税种:

2.代征范围:

3.计税标准:

4.代征期限: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乙方收取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            。

2.乙方应于       终了后      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或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

3.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4.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5.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据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 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            。

2.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3.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3.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要求追偿。

4.对乙方的税收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依法处罚,不受本协议限制。

六、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协议:

1. 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乙方已经报告甲方,甲方同意中止协议的;

2.双方商定的其他中止协议的情形。

协议中止期满后,或中止事件消失,由甲乙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协议或者终止协议。

七、出现下列情况,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3. 乙方依法解散、撤消或者因其他原因撤消主体资格的;

4. 甲方依法撤消主体资格的;

5.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6.双方商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终止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结清代征税款、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税款手续。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使 用 说 明

1.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2.协议适用于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款时使用。

3.协议第二项中,代征税种:填写委托代征的所有税种;代征范围:填写乙方负责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范围;计税标准:填写代征税款的计税依据及税率;代征期限:填写委托代征税款的时限。

4.协议第三项:乙方收取代征手续费标准为根据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商定的比例。报告代征税款情况的时间,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5.协议第四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标准为根据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商定的比例。

6.协议第八项:填写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有关事项。可以直接将协商事项的内容填写在本协议中,也可以另外制作从属于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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