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对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其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按实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后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