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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批复[条款废止]
甬地税一[2000]147号
  20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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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四条条款废止。

2.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四条废止。

3.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四条废止。

4.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08.29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废止。

5.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第四条条款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分局:

  为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统一税收政策,现对各地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企业清算后其个人投资者分得的股份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1、对企业清算后其个人投资者分得的股份所得,应按照“股息、利息、红利”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2、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按法定顺序清算的企业按个人投资分得的所得减去个人原投资额后的金额;不按法定顺序清算的企业,以企业申请注销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减去实收资本及合理的清算费用后的余额,乘以个人投资者原投资比例后的金额。

  二、对职工个人取得的夏令清凉饮料费征免税的有关规定

  对职工个人取得的按照省劳动人事厅规定的标准发放的夏令清凉饮料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省劳动人事厅规定的标准发放的夏令清凉饮料费,一律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保险公司在支付上述无赔款优待收入时,负责代扣代缴。原我局甬地税一[1999]81号文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四、[条款废止]关于职工个人取得的退职款、买断工龄安置费的征免税规定

  1、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2、个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以及因企业实行买断工龄办法而取得的安置费均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按我局甬地税一[2000]101号文件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以上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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