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以及人事部对工人技师评聘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核评聘试行办法。
第二条 评聘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工人技师实行聘任制,并坚持评聘分开、强化聘任的原则。
(二)工人技师的考评与聘任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坚持标准与条件,实行职岗一致的原则。
(三)工人技师资格的考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评聘的范围和对象是:
(一)技师评聘的范围是人事部规定的技师工种范围内的技术含量较高、技术特性较强的职业和工种。
(二)技师评聘对象是经政府人事部门考核并确定为高级技术等级的在岗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技师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德、能、勤、绩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技术理论水平。
(二)一般应具有技工学校或高中(含职高)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对少数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年龄较大(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的优秀高级工,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三)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满25年,并取得政府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的高级技术等级满5年(或兑现高级工工资满5年),现仍在所取得高级技术等级工种岗位上的技术工人。
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后,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五名的工人,或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人,可适当放宽申报工作年限5年;获厅(局)全省系统技术比赛第一名或获地市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人,可适当放宽申报工作年限2年。
第五条 技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织或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考试考核机构组织的专业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
(二)对岗位工作有独特的技术专长,能解决本工种操作上技术难题,并具有辅导培训高、中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三)工作上能刻苦钻研技术,没有因本人原因造成严重事故。
(四)符合评审委员会制订的具体评审条件,并由评委会评审通过。
第六条 技师岗位设置必须限定在人事部规定的技师工种范围内。技师岗位职数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注意向技术含量高、技术工人较多的工种倾斜。
第七条 省人事厅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岗位职数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按各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总数3%的比例,并参考可评技师工种岗位技术工人数,核准下达各市。省直和中直驻皖机关、事业单位技师岗位职数由省人事厅统一核定。
第八条 技师的考评程序:
(一)个人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在设置技师工种岗位上工作并符合本《试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本工种岗位技师,并提交《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学历、参加比赛获得名次证书、技术成果证明等有关材料原件。
(二)资格审核。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填报《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试考核申报表》(表样附后),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核,验证后有关原件退回。
(三)培训与考试考核。
1、申报技师资格的工人原则上以自学为主,根据需要和自愿,也可适当安排短期集中培训。
2、省人事厅统一组织技师资格的职业道德、技术理论考试,实行全省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评卷,并按参考人数的25%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进入技师技能操作考核。
3、获考试通过的人员,参加统一组织的技师技能操作考核。技能操作考核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模拟)或答辩形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合格率为参加技能操作考核人数的40%。
技师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参加技师评审。
(四)组织评审。省人事厅负责全省技师任职资格评审的组织工作,聘请有关行业、工种的技术专家、专业老师组建评审组。评审组一般由7—11人组成。评审组开会不得少于7人。评审工作在讨论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票达到或超过评审组应到人数三分之二的为评审通过。评审组完成评审后应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最后由省人事厅审核下达具有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名单,并统一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证书》。
技师评审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评审后原件退回):
1、个人主要工作业绩总结;
2、学历证书、高级工证书;
3、获奖证书和参加技术比赛取得名次证件;
4、《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师任职资格评审表》。
第九条 单位聘任。各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对取得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综合其工作表现,引入竞争机制,择优聘任。单位与拟聘人要签订聘约。聘约内容要说明签约人的职责范围、聘任期限和目标等。技师的聘期一般为1至3年。聘任期满可在工作业绩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续聘。
第十条 被聘任的技师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履行本人技师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岗位聘期目标的,应予解聘。
第十一条 技师调动工作或变更与原聘任的技术工种完全不同的技术岗位,原聘任的技师职务自行解聘。不再聘任为技师职务的人员,可保留原工种技师资格。
调动工作后工种没有改变的,或新任岗位与原工作岗位技术工种任务相近的,单位需要聘任技师而又有技师岗位聘任指标的,报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可重新聘任。
第十二条 聘任为技师职务的工人,从聘任之日的下月起,以本人原高级工工资标准就近就高套入技师的职务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技师被解聘的,从解聘之日的下月起,比照同类人员执行重新确定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30日后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