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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开展部分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7〕81号
  2007-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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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劳资)机构,中、区直企业(集团)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全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74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区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工作,按照《2007年职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点》(内劳社办字〔200777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开展部分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评职业(工种)及级别

    2007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鉴定及考评职业(工种)明细表》(附件一)所列37个职业(工种),为本次鉴定考评的范围。根据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评、单位聘任的原则,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上述职业(工种)工作的技术工人,凡符合相应级别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评;企业在职职工和社会人员也可参加此次鉴定考评。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良好职业道德。

    (二)申报各个职业(工种)的初、中、高级职业资格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条件:

    1、初级职业资格(五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2、中级职业资格(四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的人员。

    3、高级职业资格(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可、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班)和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技师职业资格(二级)

    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5.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

    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技师、高级技师时,年限、资历可放宽二年:

    1.本职业自治区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2.本职业自治区级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或二类技能竞赛前6名;

    3.本职业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或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以上奖项获得者;

    4.近五年内在专业技术方面曾受过自治区政府表彰或近三年内在专业技术方面曾受过盟(市)公署(政府)表彰的先进人物。

    (四)凡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军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转业退伍人员,转业时已由用人单位按照自治区工资套改文件,确定工资级别的,在此次报名中,由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据证明材料,按照工资套改确定的工资级别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鉴定。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职业资格鉴定及考评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有关学历证书、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获奖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种证明原件经审核后退还本人。

    (二)申报技师考评的人员必须同时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个人技术工作总结,用A4纸打印。

    (三)申报高级技师考评的人员必须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个人技术工作总结,同时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本专业技术论文,均用A4纸打印。

    (四)符合申报初、中、高级职业资格条件的人员,填写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附件二),送所在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对其本人进行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考核通过后,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附件三),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所在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高级职业资格、技师和高级技师初审合格者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种证明复印件上须有审核经办人签字、审核部门盖章。

    自治区委办厅局的申报工作,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将本单位(系统)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审查。

    (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各盟市、自治区直属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人员方可参加培训、考试。

    四、考评内容、方式

    根据国家考核有关规定,初、中、高级职业资格的考核分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项考核均达60分以上为职业资格考核合格。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核分为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项均达60分以上者,参加综合评审,经综合评审合格后,方可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突出对技能运用及所做贡献的评价,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技术革新、传授技艺及职业道德。综合评审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各职业(工种)专家,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五、培训、鉴定机构的确认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人员,须参加相应级别职业培训。各培训单位在进行考前培训时按如下标准执行:初级180课时;中级160课时;高级140课时;技师120课时;高级技师100课时,其中理论培训课时占40%,实际操作课时占60%。

    经培训合格后,参加初、中级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由各盟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已审批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进行鉴定,并将合格人员名单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参加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统一安排进行鉴定和考评。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地、就近和方便考生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参加培训、鉴定人员情况及培训、鉴定机构的分布情况,推荐考前培训、鉴定单位,于630前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核准后统一公布。

    六、收费与证书核发

    报名、培训、鉴定、评审的收费按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增减。

    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初、中级人员,由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初、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高级人员、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及综合评审通过的技师、高级技师人员,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七、时间安排

    职业资格鉴定及考评的报名时间为2007510610。各地区、各单位在2007630前,用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配发的软件,将报名数据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理论考试时间:82526

    附件1:《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资格鉴定及考评职业(工种)明细表》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

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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