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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内人发[2007]124号
  2007-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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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各盟()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8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6号)的有关精神,经自治区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200671日以后调动工作人员确定工资问题作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调动工作人员确定工资的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工资福利待遇,均按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

 

二、调入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确定

 

(一)在机关之间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按管理权限先明确职务。其中,职务没有发生变化的,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不变(由艰苦边远地区调入非艰苦边远地区的,其原高定的级别工资不再保留,下同);职务已经发生变化的,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比照职务变动人员确定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调入机关工作的公务员,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实行试用期的公务员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中,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工资确定,仍按内政字[2006]378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调入到机关工作的工人,按管理权限先明确技术等级(职务),并按所明确的技术等级(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技术等级(或岗位)工资。

 

三、调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确定

 

(一)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按管理权限先明确岗位(职务)。其中,岗位(职务)没有发生变化的,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不变(由艰苦边远地区调入非艰苦边远地区的,其原高定的薪级工资不再保留,下同);岗位(职务)已经发生变化的,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比照岗位(职务)变动人员确定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从机关、企业单位聘用(调入)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管理权限先明确岗位(职务),并按所聘岗位(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根据调入后本人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四、退役后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志愿兵、义务兵工资待遇

 

退役后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军队志愿兵、义务兵,按管理权限先明确岗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并按所聘岗位(职务或技术等级)确定相应工资待遇。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办理调动工作人员确定工资手续时,应同时携带相关部门出具的调令、调入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聘任)职务(岗位或技术等级)的相关文件、原单位出具的工资转移介绍信以及本人档案等。

(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调入单位应及时办理职务(岗位或技术等级)任命(聘任)和工资确定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职务(岗位或技术等级)任命(聘任)和工资确定手续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暂时发给适当的临时工资,待正式确定职务(岗位或技术等级)后,再相应确定工资待遇,并按规定“多退少补”。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的确定,仍按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程序和办法办理。

 

(四)本通知自20067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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