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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内人发[2002]11号
  20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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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随着物价上涨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明显偏低,且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为了适应新 的形势,缓解物价上涨对遗属生活的影响,现就我区机关和财政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丧葬费标准及使用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职工不分因公与非因公死亡,其丧葬费均按当地( 以盟 市为单位,下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盟市统计部门颁布的统计数据为准,下同)4个月 的标准,一般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掌握使用。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对象、标准

(一)补助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少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性补助。

(二)补助对象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下列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者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者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三)补助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 确定,具体为:

1、在职及退休职工因公死亡和离休干部(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 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35%(孤身一人的按40%)掌握。

2、在职及退休职工非因公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孤身一人的按30%)掌握。

3、按上述标准执行后,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月工资收入总额。

5、自治区驻盟市单位按驻在地标准执行。

(四)其他有关问题

1、确定遗属是否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界限。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 不予补助,生活确有困难的,视情况可给予临时性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又重新组建家庭,对其随带子女,如原已享受困难补助,那么仍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继续给予补助,直至失去补助条件为止。

3、父母主要依靠死者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本“通知”规 定的补助原则和办法执行。死者另有赡养义务和条件的兄、弟、姐、妹一人的,单位只负担 二分之一;死者另有赡养义务和条件的兄、弟、姐、妹二人的,单位负担三分之一(以此类推)。不足部分应由死者有赡养义务和条件的其他兄、弟、姐、妹共同分摊。

4、本“通知”下发前已确定供养关系的,不再变更。

5、遗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首先应由遗属本人提出申请,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方可给予补助。

三、以往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仍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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