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 [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和相关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不同情况,对事业单位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2.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范围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具体工作岗位设置,明确各岗位的类别归属、名称、等级、职责任务、工作标准、聘用条件等,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3.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员额编制总数内。
二、实施范围
4.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5.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6.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7.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类别设置
8.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9.按照人事部的规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以社会事务管理为主要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与维护、工勤服务与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0. 根据我区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 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管理岗位设置,根据单位员额编制总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并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中按照《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职改字[86]165号)有关规定精神评聘的高级工程师,可以进入专业技术二至四级岗位。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五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六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七级岗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高级工程师二至四级岗位数量。
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自治区本级总体控制目标为2.7∶4.0∶3.3,盟市本级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1.7∶4.0∶4.3,旗县(区、市)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0.6∶3.2∶6.2。
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17.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8.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应在岗位等级规范(见附件1)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完成岗位工作所需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技术工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应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应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19.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0.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和类别归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1.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件2):
(1)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岗情况下,引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中有关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22.特设岗位的设置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盟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2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程序: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职能、员额编制总数、内设机构数、各级领导职数,本单位拟设各等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数量及其在各个内设机构中的岗位名称与数量等),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情况表》(见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表》(见附件4)、《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技术工岗位设置情况表》(见附件5)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件6,以下简称《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照管理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岗位设置方案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实施岗位聘用的方法步骤、时间进度、组织领导机构、监督措施以及完成岗位聘用后对所聘人员进行岗位考核等),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名称(行业指导意见已有明确岗位名称的,应按照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岗位编码、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工作项目与岗位职责、工作数量与质量标准等;
(4)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
24.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自治区直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2)盟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盟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盟市直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盟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旗县(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旗县(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盟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旗县直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旗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盟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盟市以下(含盟市)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单位,其岗位设置方案须经盟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5)自治区垂直管理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其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25.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6.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管理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必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基本条件
27.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8.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七至十级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六级以上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9.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须是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重大成就,业内公认的全区一流专家、学者。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0.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普通工岗位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31.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实际受聘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综合考虑本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数量、人员队伍状况及不同的能力水平要求等因素,在不低于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岗位聘用
32. 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均应按照所设置的岗位进行聘用。非本岗位聘用人员不得享受该岗位规定的相关待遇。聘用岗位的种类及各等级岗位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范围内。
33. 聘用程序、方法、条件及其他有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5]16号)和本实施意见执行。
34.聘用工作应首先在本单位现有职工中进行,并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岗位仍有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35.事业单位应根据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统一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新文本(见内人发[2006]64号文件)。
36.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过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指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的核准,下同)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其中,合同期限已满或合同中未规定合同期限的人员,应按照核准的岗位竞聘或续聘,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含合同期限至退休)未满的,应在核准的相应等级岗位数内明确现聘岗位等级,并按照所明确的岗位对原合同中的岗位名称及等级做出相应变更。各事业单位在与上述人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对原聘用合同中的岗位名称及等级做出变更前,应履行本实施意见第40条规定的审核备案程序。
37.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5]16号)、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38.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或者聘用期满重新竞聘上岗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已经达到或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都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39.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受聘于两类岗位。特殊情况确需兼聘的,须依照本实施意见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审核备案权限批准。
40.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实行分级备案制度。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和自治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含自治区垂直管理系统中各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聘用(调整)五级和六级职员岗位,应按照管理权限在办理聘用手续前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人事厅备案;聘用(调整)十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三级以上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应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三级、四级职员岗位工作人员的聘用(调整),应按照干部任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其余各等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调整)工作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核,报主管部门备案。
盟市、旗县(区、市)、苏木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聘用(调整)工作人员,其审核备案及管理权限和程序由盟市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规定。
41. 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聘用后,应及时写出书面总结,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对其岗位聘用的规范性、结构比例的掌握、聘用合同的签订等情况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格的,方可兑现各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应工资待遇。
八、组织实施
42.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各类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需设置本单位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的类别归属、等级,做好人员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等工作。
4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委结合行业特点出台了本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事业单位,可将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一并执行;能够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事业单位,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在执行本实施意见的同时,参照执行相近行业的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均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
44.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45.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不得违反岗位数额、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不予兑现岗位等级工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6.各盟市人事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抓紧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47. 本实施意见由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48.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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