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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岗位)变动人员确定工资问题的通知
内人发[2007]123号
  2007-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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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8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6号)的有关精神,经自治区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7月1日以后职务变动人员确定工资问题作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机关公务员

(一)职务工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

(二)级别工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机关技术工人

(一)岗位工资。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岗位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岗位的下月起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在同一岗位序列内部,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在同一岗位序列内部,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不同岗位序列之间,即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岗位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四、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在编制或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限额内,经任免机关按程序任命(聘任)晋升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的,方可按相应晋升的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确定相应工资待遇。

(二)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上一职务改任下一职务,并保留原职级待遇的,其原工资待遇不变(确因工作需要,从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岗位>调任机关同级非领导职务,或者由事业单位上一领导职务<岗位>调任机关下一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其新的工资待遇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相应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四)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后工资待遇的确定,仍按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程序和办法办理。

(五)本通知自2006年7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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