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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税三字[1990]第48号
  19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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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省局意见第四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173号文《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我省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的货运凭证,有的是全省统一规定的运输货票,有的是各地自定的货运凭单、发票、货票等。但不论何种名称,凡具有结算运输费用性质的货运凭证,均视同运费计算凭证,均按规定贴花。

  二、在货物运输中,承运方和托运方只就其各持的一份运算结算凭证贴花,其他副本和抄本免贴印花。

  三、代办单位代承。托运双方书立的运输货运凭证,凡属于运费结算凭证性质的,均应负责代扣代缴承、托运双方的印花税。

  四、[条款废止]在国际货运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等单位作为运输企业或托运方的,其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问题,扔按照[1989]冀税外字等38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代扣单位在运算结算凭证上一律加盖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六、以上请与[1990]冀税三字第47号文《联合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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