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等《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要求,现就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差期间的伙食费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其余用餐所发生的费用应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用餐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
一天内由两家不同接待单位按照规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出差人员当天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二、关于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关于协助接待对象安排用餐或用车的费用收取标准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市公车信息化管理平台派车或租赁社会车辆为接待对象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收取标准见附件。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接待对象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机关食堂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自办食堂用餐的,早餐每人收取5元,午、晚餐每人收取15元。委托企业经营的食堂参照执行。安排接待对象在入住酒店用餐的,由接待单位协调所在酒店在接待对象伙食补助标准限额内保障用餐。
四、关于收交费用的票据管理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或用车的,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或者其他收款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提倡、鼓励出差人员自行用餐或用车。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来厦人员相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同时,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市公车信息化管理平台派车为接待对象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由各单位代收,并出具相关收款凭证,每年年底以转账方式统一缴交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租赁社会车辆为接待对象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由各单位收取。
五、关于内控管理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其他事项
1.出差人员到北京、福州出差,由驻京办、驻榕办协助安排用餐或用车的,按照驻京办、驻榕办的收费标准交纳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
2.各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
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厦门市市直机关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厦财行〔2018〕13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市内交通费收取标准
一、通过公车信息化管理平台派车为接待对象提供交通工具的收费标准。
车型 |
收费标准 |
备注 |
岛内或岛外
(元/趟/辆) |
跨岛内外
(元/趟/辆) |
小轿车 |
20 |
30 |
1.以公车信息化管理平台派车记录一次算一趟。
2.接待对象交纳的交通费,最高不超过其日市内交通费标准。 |
商务车 |
30 |
40 |
面包车 |
50 |
80 |
中巴车 |
80 |
120 |
大巴车 |
120 |
150 |
二、各接待单位租赁社会车辆为接待对象提供交通工具的收费标准参照第一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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