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区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
二、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注册登记地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申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并缴纳风险准备金,并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缴纳义务人申报风险准备金时,主动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相应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
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缴纳,并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缴纳义务人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次年3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开展风险准备金汇算清缴工作。
2020年度一、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四、缴纳义务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事宜。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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