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以下简称77号公告)第四条第二款“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级粮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二、市县级粮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市(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市级或县级粮油、糖、肉储备任务,且取得省、市或县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三、上述肉、糖承储企业,以及承担粮油储备任务的军粮供应企业,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接受所承担的商品储备任务数量占其仓储库总容量的比例计算。
四、政策执行中出现是否属于承储企业界定不清时,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定。
五、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其他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按照77号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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