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加强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现就《资源税法》授权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本省相关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具体按照《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本省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矿泉水税目实行从量计征,砂石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并入资源税。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共生矿减征10%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50%资源税;
(五)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应税矿产品的认定情况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支持。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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