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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0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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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我省税收票证管理,保证国家税费收入的安全完整,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 48号修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公布,2018年第31号修正)等有关规定,对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票证和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种类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海南省税务局)系统使用的税收票证种类有《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非印刷)、《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电子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非印刷)、印花税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等12种,同时将《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纳入税收票证范围,作为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进行管理。纳入税收票证管理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有: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等5种。

  二、税收票证的开具

  (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通过税收征管系统输出打印的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应手工加盖征税专用章,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效力。

  (二)《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式样、尺寸以及电子形式的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均与税务机关开具的一致。

  (三)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遗失补开时,应调用原税收票证再次打印,并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注明打印次数,不再开具新号码的税收票证。再次打印时,征税专用章仍根据开具渠道,分别由电子税务局加载输出或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手工加盖。

  (四)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如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税务机关留存联次的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并加盖征税专用章后使用。

  (五)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三、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

  (一)结报缴销流程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基层税务机关与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之间,应当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1.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缴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将已开具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已开具税收票证只设一联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查验其开具情况的电子记录。

  (1)办理结报缴销手续时填制《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连同所收取的税款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税款结算和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核对无误的,双方互相签章并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

  (2)代征代售人和扣缴义务人还应当报送代征、代扣税款报告表,用于对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税款的核算及手续费的支付管理。代征代售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报送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税款电子明细清单,列明纳税人名称、税种、税目、税款所属期、税额、已开具税收票证字号等。

  (3)税务机关、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应当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基层税务机关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时,应当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并办理。

  (4)对丢失已开具视同现金管理税收票证而未作结报缴销处理的,应由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向纳税人方取得收据联复印件,提供方需在复印件上加注“此件由XX单位或XX人提供,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签字或加盖印章,据此办理结报缴销。

  2.结报缴销其他非现金管理税收票证时,填票人员应持已开具、应缴销的其他票证的相应联次,连同作废的票证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3.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进行结报。

  (二)结报缴销时限

  税收票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结报缴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的时限要求是:

  1.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2.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的,按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的标准办理结报缴销,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

  4.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时限、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缴销税收票证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四、税收票证的损失处理

  (一)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并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权限进行损失核销审批。《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发生损失的,由海南省税务局审批核销;《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等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市、县税务机关审批核销。

  毁损残票和追回的税收票证按照税收票证销毁的相关规定销毁。

  (二)视同现金管理的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税务机关应当查明损失税收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经查不能追回的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外,应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

  受损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基层税务机关或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前款规定办理。

  对丢失印花税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面额赔偿;对丢失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适当赔偿。

  一般情况下,赔偿款和代征代售人违约金应以“非税收入”的“其他收入”科目办理缴库,对于按照面额赔偿的赔偿款,应当作为税收收入按照相应预算科目缴库。

  五、税收票证的销毁

  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需要销毁的,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逐级上缴海南省税务局销毁;未填用的其他各种税收票证、账簿和税收票证资料需要销毁的,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

  六、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刻制及销毁

  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由各市、县税务机关自行刻制并留底归档,并在完成刻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海南省税务局备案。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销毁的,由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销毁。

  七、税收票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

  (一)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纸质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市、县税务机关应当设置具备安全条件的税收票证专用库房,由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管理使用,库房应具备防盗门窗、摄像监控、灭火器等防盗、防火设施器材,防潮、防虫蛀、防鼠咬等其他措施应有效;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配备税收票证保险专用箱柜。

  (二)税务机关对结存的税收票证应当每月进行盘点,发现结存税收票证实物与账簿记录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

  (三)已结报缴销的税收票证和作废的税收票证应按统一方法分类整理、装订、登记造册,每册需加具封面、封底,并在封面注明单位、时间、编号、各种税收票证的填用数、作废数、经办人签章,连同税收票证账簿和税收票证报表按保管要求移送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八、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检查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及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印制企业、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基层税务机关每季进行全面的检查,市、县税务机关每半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抽查,省税务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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