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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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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资源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湖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石灰岩、砂石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当年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

  (二)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按照其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减征资源税;

  (三)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照其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减征资源税;

  (四)开采利用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提供共伴生矿、尾矿、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证明材料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税务机关送达书面函件的三十日内给予回复。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湖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税对象 税率
能源矿产 煤、石煤、天然沥青 原矿 2.5%
选矿 2%
煤成(层)气 原矿 1.5%
地热 原矿 3元/立方米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原矿 6%
选矿 4%
原矿 4%
选矿 3%
钒、钛 原矿 5%
选矿 4%
有色金属 原矿 5%
选矿 3%
铅、锌 原矿 5%
选矿 3.5%
锡、镍 原矿 6%
选矿 4%
原矿 5%
选矿 2%
原矿 4%
选矿 2%
钴、锂、锗 原矿 5%
选矿 4%
铝土矿 原矿 6.5%
选矿 5.5%
原矿 6%
选矿 3%
原矿 6%
选矿 5%
原矿 10%
选矿 5%
轻稀土 选矿 12%
铍、锆 原矿 4%
选矿 3%
镁、铋、汞、铷、铯、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原矿 3%
选矿 2%
原矿 10%
选矿 8%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高岭土 原矿 6%
选矿 5.5%
石灰岩、砷 原矿 6%
选矿 5%
原矿 7%
选矿 6%
石墨 原矿 6%
选矿 4.5%
萤石 原矿 6.5%
选矿 5%
硫铁矿、芒硝、硼、重晶石、透辉石、透闪石、红柱石 原矿 4%
选矿 3%
天然石英砂、脉石英、水晶、耐火粘土、海泡石粘土、硅灰石、方解石、云母 原矿 5%
选矿 4%
粉石英、长石、石榴子石 原矿 3%
选矿 2%
滑石、石膏 原矿 4%
选矿 3.5%
膨润土 原矿 10%
选矿 8%
陶瓷土 原矿 3%
选矿 2.5%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原矿 2元/立方米
选矿 3元/立方米
 
 
 
 
 
岩石类
 
 
 
 
 
大理岩、花岗岩、闪长岩、辉长岩 原矿 3%
选矿 2%
白云岩 原矿 6%
选矿 5%
石英岩、辉绿岩、玄武岩、片麻岩 原矿 4%
选矿 3%
砂岩、板岩、页岩、泥炭、砂石 原矿 5%
选矿 4%
凝灰岩、泥灰岩、含钾砂页岩 原矿 3%
选矿 2.5%
宝玉石类 玉石 原矿 10%
选矿 7.5%
水气矿产 矿泉水 原矿 3.5元/立方米
钠盐 选矿 4%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除上述89个税目外,以下5个税目实行全国统一的固定税率:钨,选矿6.5%;钼,选矿8%;中重稀土,选矿20%;铀、钍,原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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