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批复
鲁政字[2020]262号
  2020-12-17
【打印】【关闭】

临沂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报〈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税率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临政报〔2020〕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对费县参与“亩产效益”评价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试点适用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其中,“亩产效益”评价A类(优先发展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3.2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2元/平方米;B类(支持发展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5.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3.6元/平方米;C类(提升发展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8.4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5.6元/平方米;D类(限制发展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9.6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6.4元/平方米;未纳入“亩产效益”评价的企业、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6.4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4元/平方米;高新技术企业按“亩产效益”评价等级对应的适用税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再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关于按照50%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