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全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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