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本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促进本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精神,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市区联动”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调动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逐步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信贷风险补偿按照“分步、渐进”的办法,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选取针对中小微企业特点的、具有一定总量规模的信贷品种参与信贷风险补偿试点(以下简称“试点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进行划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为自2019年1月1日起3年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本市各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试点贷款”本金。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保监会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净损失”,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试点贷款”,在贷款到期后,获得贷款的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后核销坏账时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其损失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的有关资产损失确认的相关条件。
第二章 补偿的机制和标准
第五条 为鼓励和支持本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业务创新试点,市、区两级财政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对本市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所发生的超过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净损失,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35:65的比例给予相应的风险损失补偿。
第六条 风险损失补偿具体标准为: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试点贷款”不良贷款率1.5-3%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20%;对“试点贷款”不良贷款率3-5%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50%。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款”不良贷款率超过5%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二)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创等本市重点行业发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上海银保监局按年确定重点行业目录。对该目录涉及的“试点贷款”(以下简称“重点行业试点贷款”),不良贷款率1.2-3%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20%;不良贷款率3-5%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50%。对“重点行业试点贷款”不良贷款率超过5%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章 补偿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信贷风险补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沪设立,有完善的治理机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按照银保监会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中小微企业“试点贷款”进行分类,准确计提不良贷款拨备;
(三)按规定尽职尽责追索不良贷款,并做好统计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准确申报信贷风险补偿相关数据。
第八条 申请信贷风险补偿的贷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二)贷款对象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
第四章 补偿额的计算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并获批的“试点贷款”品种为范围,以上海分行为单位(注:如为注册在沪的法人机构,仅针对该机构上海地区业务或上海分行,下同),按年度统一计算。
第十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款”不良率超过1.5%时(“重点行业试点贷款”不良率超过1.2%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供全部不良贷款的相关材料,并按照年末实际贷款不良率,计算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和财政专项资金补偿比例。
第十一条 各项指标按以下口径计算:
年末贷款不良率=年末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试点贷款”余额/年末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款”余额
不良贷款净损失年度补偿额=年度不良贷款净损失×财政专项资金补偿的比例
试点贷款财政专项资金补偿的比例(年末贷款不良率≤3%)=[(年末贷款不良率-1.5%)×20%]/年末贷款不良率
试点贷款财政专项资金补偿的比例(年末贷款不良率≤5%)=[(3%-1.5%)×20%+(年末贷款不良率-3%)×50%]/年末贷款不良率
试点贷款财政专项资金补偿的比例(年末贷款不良率>5%)=[(3%-1.5%)×20%+(5%-3%)×50%]/年末贷款不良率
重点行业试点贷款财政专项资金补偿的比例(年末贷款不良率≤3%)=[(年末贷款不良率-1.2%)×20%]/年末贷款不良率
重点行业试点贷款财政专项资金补偿的比例(年末贷款不良率≤5%)=[(3%-1.2%)×20%+(年末贷款不良率-3%)×50%]/年末贷款不良率
重点行业试点贷款财政专项资金补偿的比例(年末贷款不良率>5%)=[(3%-1.2%)×20%+(5%-3%)×50%]/年末贷款不良率
第十二条 年度不良贷款处置净损失统计时点延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五章 补偿的申请和受理程序
第十三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试点贷款”业务前,应先向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办理开展“试点贷款”申请,明确申报主体、“试点贷款”种类,并承诺对提供的年度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法负责。
市金融工作局将会同市财政局、上海银保监局予以审核,经审核认可后,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获得试点资格。允许试点银行根据已申报试点贷款的实际情况,于每年年初对试点贷款品种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试点贷款品种进行相关数据的申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此项业务的申报主体和对接机制;
(二)专业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三)专门的审批机制;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的激励考核机制和“尽职免责”认定机制;
(五)专门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专门的风险管理和不良贷款清收机制。
第十四条 各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每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向市金融工作局(由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受理)报送业务的开展情况。对年末“试点贷款”不良率在1.5%以上的(“重点行业试点贷款”不良率在1.2%以上的),同时报送信贷风险补偿有关申请材料,并承诺对提供的年度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法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时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
(三)不良贷款清单;
(四)贷款不良率的计算说明;
(五)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
(六)不良贷款核销凭证(包括有关裁决通知书、银行内部审批单)、不良贷款核销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程序、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一)各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每年12月31日为统计时点,以经认可的申请主体为单位统计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清单)、贷款不良率、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数据,于次年1月底前将相关资料报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二)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各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资料的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银行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款”余额、贷款不良率、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进行核实,计算各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和财政专项资金补偿比例以及由财政专项资金承担的不良贷款净损失风险补偿金额,并于次年的一季度内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局、上海银保监局及时开展评审,并根据最终评审意见,由市财政局将不良贷款净损失风险补偿资金直接拨付各相关银行。
第六章 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试点贷款”发放户数、贷款余额、累计发生额、不良贷款及核销坏账的统计工作,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数据报送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由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汇总后报送市金融工作局。
第十八条 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应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管理工作,同时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台帐”,分户记录各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年度不良贷款情况,对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承担和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补偿的比例和金额进行计算汇总,检查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净损失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获得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条 本政策不与国家和本市其他补贴政策叠加享受。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报骗取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部门将收回已拨付的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间有关事项参照本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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