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财政法规 - 地方财政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关于停征超计划加价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税[2020]33号
  2020-11-19
【打印】【关闭】

市水务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上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沪发改规范〔2019〕9号),结合相关工作推进实际,现就同步清理超计划加价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1日起,本市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加价水费相应停征。

  二、对以往欠缴、未缴的超计划加价水费收入,由原执收单位按《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三、请及时组织原执收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项目注销和票据缴销手续。按职责分工做好新旧收费制度衔接、相关规章依据修订等后续管理工作。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