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现将我省确定的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一、山西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要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
(一)能源矿产中的煤20%;
(二)除煤以外的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10%。
二、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的具体资源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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