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的规定,现就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危险品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相关资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