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精神,推动全省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按规定批准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园区。
第一章园区设立
第一条 市县级园区设立条件 坚持集约集聚,严把园区设立关口。
(一)符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省总体规划和所在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区位、交通等优势,利于招商引资;
(三)符合国家及省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四)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用地规模合理;
(五)产业定位明确,并符合全省产业布局的要求;
(六)园区单位土地面积投入产出、能耗及碳排放目标符合省有关规定(原则上园区上年度税收收入达5亿元或亩均税收达同类省级园区平均值的60%);
(七)经省园区发展建设联席会议批准同意。
第二条 省级园区设立和认定条件 具备产业园区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县级园区可以申请认定为省级产业园区:
(一)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集聚度高,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对地方经济辐射带动作用显著;
(二)园区上年度亩均税收达到同类省级园区平均值的80%,土地单位投入产出等指标达到同类省级园区平均值的80%;
(三)单位产出能耗和碳排放达到相关的节能降碳要求,污染物排放强度低于我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信、场地平整的“五通一平”基础上,同步推进绿化、亮化建设,至少实现供热、供气、宽带网络、有线电视中的两项,达到“七通一平”;
(五)已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园区专属的具有较强协调能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相关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级园区认定程序 市县级产业园区需要升级或设立省级产业园区的,由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考核评估后,提出审核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和批准。产业园区需要更名、扩大规划面积或者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程序报省级园区发展建设联席会议,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照《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及管理办法》(琼府办〔2017〕45号)执行。通过认定的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报省级园区发展建设联席会议备案并纳入省级产业园区管理。
贯彻落实国家和海南省重大战略部署可设立新园区,纳入全省园区布局统筹考虑。
第四条 省级园区认定申报材料 申请升级或设立省级产业园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园区升级或设立申请书;
(二)园区设立批准文件;
(三)证明具备省级产业园区条件的材料及相关资料;
(四)园区有关规划及批准文件;
(五)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文件。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五条 职责区分
(一)联席会议制度设立海南省省级园区发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并协调决策全省产业园区发展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成员由省政府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在省发展改革委设立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属地政府和省直部门职责明确园区的主体责任是属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园区管理机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类别对口指导,主要负责产业政策支持、运行监测、重大项目协调推进、考核评价等工作。
(三)园区管理机构职责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审批权限,设置园区管理机构。进一步简政放权,赋予产业园区更加灵活和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建立权力、责任、利益相匹配的制度。园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园区详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各项法定规划及专项规划,经审查或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3.负责或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园区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审核,做好企业服务和管理;
4.制定和实施园区的有关政策、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
5.负责园区内有关机构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6.负责园区经济相关的各项统计工作。
第六条 科学规划 园区应当严格按照省域“多规合一”要求编制园区详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园区水土保持评估、节能评估、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环境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报告,按照法定程序报经审查或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招商引资 积极引进优质对口的内外资企业参与园区开发建设。鼓励产业园区创新招商方式,大力发展产业链招商、点对点招商、委托招商、网络招商等,提高招商引资成效。不断完善招商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把打造优质的营商环境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措施。加强统筹协调,确保项目落地。项目落地后应做好企业的跟踪服务,了解和解决企业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八条 产城融合 完善园区基础设施的投融资机制,将保护和巩固提升园区生态环境放在首位,合理布局生活性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将居住、交通、医疗、文化教育体系纳入园区规划,统筹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促进产城融合。
第九条 建设时序 产业园区应遵循园区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科学安排年度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并根据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情况适时调整,高起点、有计划、分步骤、循序渐进地推进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园区健康有序运营和创新发展。
第三章政策扶持
第十条 制度集成创新 把制度集成创新摆在突出位置,以风险防控为底线,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和支持园区大胆试、大胆闯,加快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更加灵活的园区管理体制。
(一)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将极简审批依法优先在园区推广适用,推进园区综合审批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向园区下放审批权限。建设“智慧园区”,提供一体化电子政务,进一步优化“不见面审批”,深入推进“一网办、一次办和全网通办”,提高审批效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打造公平、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体制。加强企业投资经营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二)完善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省、市(县)政府充分给园区放权,率先在园区探索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等要素市场化配置,畅通园区要素流动渠道。积极推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支持园区管理机构与开发运营企业分离,加快园区管理运营向专业化、市场化转变。
第十一条 先行先试 支持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在园区先行先试,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建设在园区试点推广。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率先在重点园区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支持园区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原产地政策”引导产业发展。支持园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园区在资金跨境流动、产业对外开放、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优先开展试点。
第十二条 人才政策 支持园区打造一流人才生态体系,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一)实施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引进政策,支持国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按规定在园区兼职兼薪、按劳取酬。支持园区开展“候鸟型人才”引进与管理工作。园区引进的人才可按规定享受我省相应的人才政策,园区也可根据吸引人才需要,实施特殊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人才津贴制度和人才安家费制度。
(二)支持园区建立人才服务“单一窗口”,为人才提供简便、快捷、高效服务。对在园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以及其他人才,园区在科研、住房、医疗、就业、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三)创新编制和岗位管理方式,扩大园区管理机构用人自主权。建立人员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实行市场化薪酬待遇,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 完善园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一)有条件的园区应积极引进和发展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建立完善的产业孵化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技术、人力资源、投融资、知识产权等服务平台建设,园区可将省级考核评价奖励资金用于人才激励和园区创新服务能力提升等。
(二)鼓励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大学、科学家、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在园区内设立研发机构,根据项目需要安排一定人员编制和资金支持,园区所在地政府给予配套资金、办公用房等条件支持。
(三)鼓励园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总体方案》框架下,与政府投资基金形成合力,共同支持园区建设发展。
(四)园区内企业或其技术人员、科研机构或其研发人员等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励,或申请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和软件著作权的,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土地保障 完善园区用地保障机制:
(一)园区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用地政策、省和市县总体规划、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发展规划,由市县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重大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人才公寓等园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建设指标优先给予保障。鼓励支持条件成熟的园区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生态园区、智慧园区。
(三)园区应合理制定土地收储方案,统筹安排土地收储进度,引导土地利用低效的项目转型升级,深挖潜力,保障产业项目高效落地。
(四)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范围内供应土地的产业项目,赋予园区管理机构实施《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的自主权,允许园区在参考现行指标的基础上,根据实际自主确定产业项目的“投资强度指标”“年度产值指标”“税收指标”3项指标,并在土地出让后按有关规定与用地单位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
(五)鼓励市县政府创新征地拆迁模式,完善拆迁征地和安置补偿政策,鼓励村集体按照有关规定利用集体土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参与园区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财政支持 加大园区发展财政支持力度:
(一)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园区发展,支持省级重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产业孵化体系、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
(二)省级各部门在安排项目、分配相关资金时,重点向园区倾斜,支持产业园区交通、能源、环保、消防、安居工程、标准化厂房、研究场所、科研设备、高端人才引进、人力资源服务等基础设施与配套体系建设。
(三)鼓励园区管理机构(园区平台公司)和园区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园区所在地市县根据“一园一策”原则,共同制定针对性支持政策。
(四)加强财政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园区收到各类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制度与程序 建立科学完善的园区考核评价体系,实施园区经济质量效益型评价机制。考核内容除园区经济总量指标外,还包括主营业务收入、税收贡献、投资强度、产业集群发展、功能完善提升等指标。考核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按照“信息收集、地方初审、数据核查、量化考核评价、结果发布”的程序进行,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审核后予以公布,作为园区分级动态管理和园区管理机构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奖惩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海南省重点产业园区考核评价办法》对产业园区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奖惩,同时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产业扶持资金的参考因素。
第十八条 动态调整 根据“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原则,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园区考核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对考核排名靠后、土地利用低效闲置情况严重、发展成效差的园区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报省政府批准后降级或者摘牌。原有园区范围已不再适宜作为园区发展,或原选址不够科学的可进行区位或四至范围调整,区位相近、规模较小的园区应进行优化整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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