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在海南省内取得应税所得的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生活设施严重毁损的个人,可在遭灾后两年内(包括遭灾当年,但不包括遭灾前的时间),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具体减征幅度为:第一年减征不超过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70%,第二年减征不超过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50%。
三、个人所得税减征办理流程及其他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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