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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6]69号
  200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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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充分认识建立外籍人员台帐和实现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的重要性

  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外籍人员台帐以及在台帐管理基础上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是国际税收实现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切实提高国际税收服务质量的迫切需要;强化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的管理, 目的是要求各级地税部门采集、整理、保存本辖区内所有外籍人员的基本信息、收入金额、所得来源、申报纳税、适用税收政策等基础资料,并根据外籍人员的增减变化、职务变动、居住时间、出入境时间、收入变化等及时更新档案,真正实现对外籍人员税收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为建立全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料共享奠定基础,进而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审计、审核评税提供重要依据。

  外籍人员税收档案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不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涉及内资企业;不但涉及企业,也涉及各类学校、研究机构,因此,各级地税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组织好对所辖基层征收单位的相关国际税收知识培训,加强对档案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二、外籍人员税收档案管理范围

  (一)按照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外籍人员。主要包括:

  1.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任职(包括兼职)的外籍人员;

  2.在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主要为各类常驻代表机构)担负职务的外籍人员;

  3.在判定为常设机构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中从事工作的外籍人员;

  4.在判定为常设机构的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活动中从事工作的外籍人员;

  5.在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研究机构任职的外籍教师或外籍研究人员;

  6.在中国境内从事文艺、体育活动的外籍运动员或外籍演员;

  7.纳入税收管理的其他外籍人员。主要为税收协定所称从事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

  (二)受雇或履行合同而临时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的外籍人员。此类临时来华外籍人员,按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不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可先只实行台帐管理,待临时来华外籍人员应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再实现“一人一档”管理。

  三、外籍个人税收档案管理内容(一)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外籍人员台帐。外籍人员台帐的建立由基层征收单位负责,征收单位内部应指定专门部位具体承办此项工作,并制定各部位间外籍人员信息通报制度,切实保证外籍人员管理不出现“真空”。基层征收单位对辖区内有外籍人员就业的单位,无论人数多少,都应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按企业建立管理台帐(具体式样附后)。

  (二)在台帐管理基础上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由相关基层征收机关负责,基层征收机关内部应指定专门部位具体承办。“一人一档”管理的信息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外籍人员税收档案基础必备资料。(1)外籍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具体式样附后);(2)外籍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具体指:护照、港澳同胞还乡证、台湾同胞提供的“往来大陆通行证明”、对方国家税务当局开具的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证明文件);(3)外籍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对不属按国税发[2005]207号的规定应自行申报范围的外籍人员,可以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4)外籍个人所得税完税税票复印件(免税项目除外);(5)外籍人员离职离境个人所得税结算报告(仅对已离职离境人员)。

  2.外籍人员税收档案具体项目必备资料。(1)外籍人员由境外雇主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薪金的,应有资料为:境外雇主开据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及必要的公证证明;对确有需要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有“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证明资料。(2)外籍人员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主管税务机关给予免税的,应有纳税人提供相关凭证的复印件。(3)外籍人员有境外工作期间的,应有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复印件)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复印件)。(4)外籍人员扣除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有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复印件。(5)外籍人员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外籍教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有《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6)外籍演员、运动员给予免税的,应有资料是:我国同对方国家政府间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复印件(含由中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对外签订的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性体育比赛或体育表演的协定或计划)、按照上述协定或计划签署的演出或表演合同复印件。(7)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遣来华工作专家给予免税的,应有该外籍专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文件复印件。(8)对外籍人员以独立个人劳务征税的,应有资料是:职业证件复印件、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复印件。  

  3.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有的其它资料。

  四、外籍人员税收档案信息传递与利用

  基层征收单位应在切实做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台帐》登录工作的基础上,填制《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信息表》(以下简称《征收信息表》,具体表样附后),并于每季度终了15天内报上级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接到所辖基层单位报送的《征收信息表》后,负责对《征收信息表》进行汇总,并于每年7月15前将本县(市、区)的《征收信息表》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市、州地方税务局负责对本地区的《征收信息表》进行汇总和分析,通过对本地区内基本数据的分析比较,进一步做好本地区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审核评税工作以及税务审计工作;市、州地方税务局应将本地区的《征收信息表》于年度终了20天内报省局,省局将根据各地报送的《征收信息表》建立全省外籍人员基本税收信息资料库,省局将充分利用信息库,科学评估外籍人员纳税申报质量与各地的税收征管质量,与此同时,各地也可以在保证数据信息资料安全的情况下,使用全省外籍人员基本税收信息资料库,以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国际税收管理水平。

  五、外籍个人税收档案管理工作的考核

  基础信息资料的准确性是外籍个人税收档案建设工作的关键,因此,各地务必要抓好基础信息资料采集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将工作与责任分解到人,建立起相应的层层考核机制。省局也将对此项工作建立起定期通报、不定期检查的考核机制,以切实保证各地能以此项工作为把手,全面推进本地区国际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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