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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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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我市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汕尾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附件),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计算。

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9%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执行至2025年12月1日。《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双定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公告》(2014年第4号)同时废止。

附件:汕尾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汕尾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行业类别

所得率

制造业

6%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6%

建筑业

10%

交通运输业

8%

服务业

10%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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