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河南省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印发)以及《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河南省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符合《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在全省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
二、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实填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见附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缴纳风险准备金,并要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缴纳义务人申报风险准备金时,主动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函告税务总局相应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
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缴纳义务人可选择按季或按年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按季缴纳的,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
对于按季缴纳的,征收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销售的汽油、柴油数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缴纳义务人的汇算清缴工作。
四、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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