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和《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广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内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如实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风险准备金,并对全部申报材料真实性与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可在申报风险准备金时查询获取。
二、缴纳义务人可选择按季或按年申报缴纳费款。其中,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对于按季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销售的汽油、柴油数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缴纳义务人全年风险准备金的汇算清缴工作。
三、缴纳义务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http://etax.guangxi.chinatax.gov.cn/)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事宜。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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