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指标分值=截至积分时点全部委托人纳税信用得分之和/截至积分时点委托人累计总数×20%
2.积分时点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委托人,其纳税信用得分按70分计。
3.委托人纳税信用结果发生变动的,按照最新结果重新计算。
4.评价周期内,双方解除委托关系的,则以解除时点委托人纳税信用得分为该委托人最后得分;同时,该委托人应纳入委托人累计总数。
5.评价周期内,双方解除委托关系后又重新建立的,按照委托人最新纳税信用得分重新计算。
6.委托人纳税信用直接判D以及纳税信用得分小于0的,其纳税信用得分按0分计。
7.委托人纳税信用保留D级的,其纳税信用得分按20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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