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对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江西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执行。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5 |
制造业 |
5-10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0 |
交通运输业 |
7-10 |
建筑业 |
8-10 |
饮食业 |
8-15 |
娱乐业 |
15-20 |
其他行业 |
10-20 |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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