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
风险准备金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各地税务机关将于次年3月底前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对缴纳义务人风险准备金进行汇算清缴。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二、申报缴费渠道
缴纳义务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纳。
三、征收标准
详见附件。
附件:2020年一季度和二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