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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15〕50号
  201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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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防止税收流失,降低税收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票种核定管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首次票种核定资料时,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情况,核定发票每月最高领票数量,原则上发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含,下同)以下的发票,核定数量不超过25份。
  纳税人偶尔发生大宗交易,采用超限量领用发票方式解决用票需求。
  (二)主管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票种核定数量偏高,纳税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对不提交材料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可参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开票数量、月最高开票数量重新核定纳税人发票数量。
  1.连续6个月申报销售额为零的;
  2.月最高开票数量小于核定发票数量50%的。
  (三)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一次领用不超过3个月发票用量的,纳税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
  2.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且2年内没有受到国税机关罚款处罚的。
  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国税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四)纳税人一个月领用的发票数量达到3个月用量的,3个月内不得再领用发票。
  3个月内纳税人确实需要领用发票的,采用超限量领用发票方式解决用票需求。
  二、规范超限量(临时增量)发放发票管理
  (一)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超限量领用发票资料时,应将书面合同或者书面确认证明留存备查。
  对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当月超限量发放发票的数量不得超过纳税人发票核定数量的2倍。对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当月超限量发放发票的数量不得超过10份。
  办税服务厅在办理纳税人超限量发放发票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有效期选择为“当月”。
  申报期结束后,税政部门统计下列纳税人名单及发票领用数量,填写《超限量购买发票文书清单》,下发税源管理部门核查:
  1.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下,上月超限量领用发票25份以上的纳税人;
  2.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以上,上月超限量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二)税源管理部门重点核查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匹配,发票开具的品名是否为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
  (三)税源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将核查结果报税政部门。
  三、规范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许可申请时,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2.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超过一百万元的,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查验,填写《湖北省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表》。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三)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以下的,有效期限为长期。
  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以上的,有效期限为5年。
  (四)主管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偏高,要求纳税人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对不提交材料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可参照上一年度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金额重新审批其最高开票限额。
  1.连续6个月申报销售额为零且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2.单张发票开具的最高金额小于十万元,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以上的。
  单张发票开具的最高金额小于一百万元,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以上的。
  单张发票开具的最高金额小于一千万元,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
  四、规范作废发票管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发票作废率较高或作废金额占比较大的,下发税源管理部门核查。
  税源管理部门查看发票各联次是否齐全,联次不齐全的,要求纳税人说明原因,发现违规作废发票的,应及时处理。
  税源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将核查结果报税政部门。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属于作废”的发票,购买方已申报抵扣的,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传递给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协查,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回复结果为“已正常申报”的,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证实销售方已按正常发票申报并缴纳税款的,购买方可以申报抵扣税款。
  2.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证实销售方按“作废发票”申报的,购买方不得申报抵扣税款。
  五、规范红字发票管理
  税政部门应按月查询《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状态,对状态异常的分别处理:
  (一)《信息表》状态为“已核销,查证未通过,待处理”、“已核销,查证未通过,处理中”的,属于已正常开具红字发票后又将该对应的蓝字发票进行了认证。
  1.如《信息表》由购买方开具,应由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核查其购买方认证的蓝字发票是否抵扣税款,已抵扣税款的要求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如《信息表》由销售方开具,应由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发函告知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对购买方已认证抵扣税款的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信息表》状态为“核销未通过,待处理”、“核销未通过,处理中”的,属于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的金额、税额不等于《信息表》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税额,应对红字发票进行核查,确定是否违规开具红字发票。
  (三)《信息表》状态为“查证未通过”的,属于应由购买方开具,实际却由销售方开具,应将销售方开具的《信息表》撤销,并告知购买方纳税人重新开具《信息表》。
  六、规范失控发票管理
  (一)严格掌握失控发票范围。办税服务厅应按照规定采集失控发票数据,不得擅自扩大失控发票的范围。
  (二)认真录入失控发票明细。办税服务厅录入失控发票时应认真核对发票代码、号码,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对于发票代码、号码录入错误的失控发票,应及时补录正确的失控发票代码、号码,并告知相关主管国税机关。
  (三)及时处理认证时失控发票。对认证时失控发票,办税服务厅应立即扣留纸质发票,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于当日移交稽查部门。
  (四)及时处理认证后失控发票。税政部门按规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查询新增认证后失控发票信息,对新增认证后失控发票应于当日通知税源管理部门。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税政部门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将认证后失控发票抵扣联原件报送国税机关,追回不应抵扣的税款,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等嫌疑的,应将相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
  七、规范滞留票管理
  省局、市州局按年提取下发滞留票数据,县(区)局税政部门对下发的数据进行清分,下发税源管理部门核查。
  税源管理部门核实滞留票产生的原因,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纳税人未收到发票的,通过《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向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发起协查,重点协查货物价款是否支付,发票是否交付,根据协查回复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二)经过核查发现纳税人有一般性涉税问题,要求补正申报,并做出相应账务调整;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等嫌疑的,应将相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
  八、强化异常纳税人监控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发票风险防范,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数据分析与风险应对。对下列纳税人实施重点监控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购销活动均不在本地发生的纳税人。
  (二)发票开具销售额环比或同比增长较大,且单张发票金额合计接近限额占比较大的纳税人。
  (三)购进货物税率为13%,销售时按17%税率开具发票的商贸企业。
  (四)从税收优惠企业接收发票占比较大的出口退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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