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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山东省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税[2020]35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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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税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等有关规定,对山东省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及预征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全业务汇总纳税

  自2020年7月1日起,山东省电信企业汇总纳税的业务范围为提供电信服务、其他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山东省邮政企业汇总纳税的业务范围为提供邮政服务、其他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调整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

  自2020年7月1日起,山东省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由3%调整为1%;山东省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由0.8%调整为1%。

  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汇总纳税其他事项仍按《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4〕22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省邮政公司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通知》(鲁财税〔2014〕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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