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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二号
  2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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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称《资源税法》)规定,对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部分情形下免征减征具体办法作出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砂石、对外销售的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自采自用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石灰岩,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具体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允许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征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40%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减征50%资源税。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原 矿

选 矿

能源矿产

原油*

6%


天然气*

6%


2.5%

2%

煤成(层)气

1%


铀*

4%


石煤

1%

1%

地热

2元/立方米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4%

2.5%

锰、铬、钒、钛

4.5%

3%

有色金属

6%

4%

铅、锌、锡、镍、锑、镁、钴、铋

4.5%

3%

钨*


6.5%

钼*


8%

金、银、锆、镓、铊、镉、硒

4.5%

3%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高岭土

3%

2.5%

石灰岩

1.对外销售,原矿6%、选矿5.5%。

2.自采自用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3.5元/吨。

磷、石墨

7%

5.5%

萤石

7%

6%

硫铁矿

2.5%

2%

天然石英砂、脉石英

7%

5.5%

水晶、工业用金刚石

8%

6%

硅线石(矽线石)

7%

5.5%

长石、滑石

4%

3%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菱镁矿、芒硝、明矾石、砷、膨润土

7%

5.5%

陶瓷土、耐火粘土

3%

2.5%

凹凸棒石粘土

8%

6.5%

伊利石粘土

3%

2.5%

叶蜡石

7%

5.5%

硅灰石

6%

4.5%

透辉石

7%

5.5%

珍珠岩

4%

3%

云母

3%

2%

沸石、重晶石

7%

5.5%

方解石

4.5%

3.5%

石棉

7%

5.5%

石膏

3.5%

2.5%

其他粘土

1元/立方米

1元/立方米

岩石类

大理岩、花岗岩

5%

4%

白云岩

5.5%

4%

石英岩

7%

5.5%

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凝灰岩、蛇纹岩、泥灰岩、含钾岩石、辉长岩、正长岩、泥炭、砂石

5%

4%

宝玉石类

玉石

10%

7.5%

水气矿产

矿泉水

井采

2.5元/立方米


自流

2元/立方米


钠盐


3%

注:

1.标“*”税目的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直接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固定税率。

2.砂石税目仅指天然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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