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支持全省特色农业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备注:1.计算面粉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面粉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糠麸等)不再参与扣除;
2.计算棉花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棉花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短绒、棉籽等)不再参与扣除。
二、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