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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2]288号
  200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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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琼国税〔2002〕71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琼国税发〔2002〕72号)的规定,全省各市县国税系统贯彻实施已半年多。从贯彻实施过程看,总体是好的,但有些市县国税机关在思想认识上,仍然存在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是退税机关单方面的事,因此采取不认真负责的态度,影响“免、抵、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同时也影响到我省税收收入任务的调库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确保“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在我省得到正确实施。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其“免抵税额”调库,是各地国税机关税收收入的一部分。“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计算数据既来源于纳税申报又来源于退税申报,需要征退税机关紧密配合,主管征税机关的局领导要亲自抓好协调工作。当接到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免抵税额”调库通知书》后,必须在当月内向银行办理调库手续,不得擅自拖延。

  二、各地国税机关必须督促辖区内的出口生产企业(企业名单后附),严格按照管理操作规程中有关申报程序的规定,按月按时向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不得跨月申报。

  三、各地国税机关征税部门受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纳税、免抵税申报时,必须严格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及各报表之间填写的逻辑关系的统一性。退税管理部门(管理岗)受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时,必须严格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及纸质单证等相关数据是否一致,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否则一律退回重新申报。

  四、对生产企业已申报并办理“免、抵、退”税手续,但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单证的出口货物和未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手续的出口货物,主管国税机关必须依照琼国税发〔2002〕72号文第二条第六款的有关规定,对这部分出口货物计算应补税额,并及时追缴入库。

  五、生产企业既有自营出口,又有将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一律按国内销售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其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时所缴交(预缴)的税款依照《海南省财政税务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琼财税〔1996〕贸字134号)号文规定处理。

  六、对出口企业以到岸价(CIF)报关出口的货物,所支付的境外运费,是属于代垫费用性质,不管运费支付的对象是境内船务公司还是境外船务公司,其运费发票一律不予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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