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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黔财非税〔2020〕6号
  2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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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相关规定,结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就优化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以下简称“就业年审”)和残保金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就业年审时间

2020年起,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时间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8月31日,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年审时间内为用人单位做好年审服务。

二、对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认定

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并达到以下条件的,各县(市、区、特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一)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聘用残疾人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服务)费用;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通过银行实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足额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残保金征缴管理

(一)优化征缴方式。从2020年起,残保金征缴期调整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

征缴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XX年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清单》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XXX财政局关于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整改通知书》交同级残联,残联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XXX财政局关于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整改通知书》送达欠缴单位责令其限期缴纳;限缴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计算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应缴金额总额。

(二)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征收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不含)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三)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制定发布的社会平均工资的2 倍执行。

(四)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其他事项

《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非税〔2016〕57号)有关就业年审和残保金征缴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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