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现就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危险品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