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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税〔2015〕1935号
  20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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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63号),明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资格确认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注册登记在中关村示范区内,从事研究开发、技术成果转化,提供各类科技服务的中小规模居民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采取基本准入指标判定结合科技指标评分的方式。

   第四条 基本准入指标。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准入指标条件:

   (一)企业注册登记在中关村示范区内。企业注册登记在《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规模和布局的批复》(国函〔2012〕168号)中规定的中关村示范区四至范围内。

   (二)企业不属于附件1所列的行业目录,且符合北京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京政办发〔2014〕43号)相关要求。

   (三)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相关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四)企业无不良信用行为。

   第五条 科技指标包括科技活动指标和加分项指标。

   (一)科技活动指标满分100分,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科技成果和科技服务三类指标。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从以下两项具体指标中选择任一指标进行评分。

   ①上一自然年度与企业主营业务有关的具体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60%(含)以上(20分)  □50%(含)—60%(16分)

   □40%(含)—50%(12分) □30%(含)—40%(8分)

   □20%(含)—30%(4分)  □20%以下 (0分)

   ②上一自然年度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40%(含)以上(20分)   □35%(含)—40%(16分)

   □30%(含)—35%(12分) □25%(含)—30%(8分)

   □20%(含)—25%(4分) □20%以下 (0分)

   说明: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究开发、创意设计、其他技术活动,或从事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活动的,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2.研发费用指标(满分40分)。从以下两项具体指标中选择任一指标进行评分。

   ①上一自然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

   □30%(含)以上(40分)  □25%(含)—30%(32分)

   □20%(含)—25%(24分) □15%(含)—20%(16分)

   □10%(含)—15%(8分) □10%以下(0分)

   ②上一自然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6%(含)以上(40分)  □4%(含)—6%(32分)

   □3%(含)—4%(24分) □2%(含)—3%(16分)

   □1%(含)—2%(8分)  □1%以下(0分)

   说明:研发费用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具体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进行核算。文化创意企业在开展创意设计活动中发生的创意和设计费用可作为研发费用,参照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3.科技成果和科技服务指标(满分40分)。从以下三项具体指标中选择任一指标进行评分。

   ①拥有与企业主要产品和服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且没有知识产权的争议或纠纷。

   □拥有6项及以上自主知识产权    (40分)

   □拥有4-5项自主知识产权      (36分)

   □拥有2-3项自主知识产权      (30分)

   □拥有1项自主知识产权       (24分)

   说明: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国防专利,经登记或审(鉴)定的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技术秘密,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的各类创意设计作品。 其中,各类创意设计作品包括建筑作品,美术作品,音乐、喜剧和曲艺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和产品设计图,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等。

   ②主导制定已公布的国际标准、已立项的国际标准提案或已公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主导制定已公布的国际标准或已立项的国际标准提案(40分)

   □主导制定已公布的国家标准(35分)

   □主导制定已公布的行业标准(30分)

   说明: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际标准提案的,应能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名在前五名。

   ③上一自然年度提供的科技服务(包括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检验检测认证等)所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

   □90%(含)以上(40分) □85%(含)—90%(36分)

   □80%(含)—85%(32分) □70%(含)—80%(28分)

   □60%(含)—70%(24分) □60%以下 (0分)

   说明:企业总收入指《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二)加分项指标。从以下指标中进行多项选择,每项指标满分10分,每家企业最高加分20分。

   1.近三个自然年度内企业获得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的立项支持,且在项目(专项)承担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国家级项目(专项)(10分)

   □省部级项目(专项)(5分)

   2.近三个自然年度内企业获得国家级或北京市级科技奖励,且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获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10分)

   □获北京市发明专利奖或北京市科技进步奖(5分)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国家级或北京市级研发机构。

   □国家级研发机构(10分)

   □北京市级研发机构(5分)

   说明:国家级或北京市级研发机构包括国家(市)重点实验室、国家(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市)工程实验室、国家(市)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市)企业技术中心等。

   4.企业产品(服务)获得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且被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在有效期内。(10分)

   5.企业是经评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0分)

   6.由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入选国家或北京市级人才计划的科技人员所创办的企业。(10分)

   说明:国家级人才计划包括国家“千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计划”。北京市级人才计划包括北京“海聚工程”、“科技北京百名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等。 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是指科技人员或科研团队参与企业设立相关筹备工作,且所持企业股权(份)的比例不少于5%.

  7.北京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出资方式(且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所创办的企业(10分)

   第六条 资格确认条件。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如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基本准入指标条件,且第五条科技指标(包括科技活动和加分项指标)综合评分在60分(含)以上的,可确认具有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第七条 资格确认程序。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包括资格申请和公示确认两个环节。

   (一)资格申请。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指标自行评定具有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向中关村创新平台提交《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自评表》(附件2),申请确认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二)公示确认。经自行评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由中关村创新平台通过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没有异议的,由中关村创新平台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布“公示无异议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即确认具有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可按规定享受财税〔2014〕63号文件有关支持政策。

   第八条 加强服务与管理。由中关村管委会牵头,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等部门参加,组成“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与监督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有关服务、落实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工作组对企业自行评定结果进行事后抽查。经抽查发现企业自行评定结果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条件的,不得按财税〔2014〕63号文件执行。对于企业提供虚假信息,以及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工作组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企业提交《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自评表》所在年度起两个自然年度内。

   企业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有效期内,若本办法第四、五条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其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工作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行业目录(科技型中小企业应不属于所列行业目录)(2015年版)

   2.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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