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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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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房产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导致严重亏损的。严重亏损是指年亏损额大于企业当年全部应缴税额;

  (二)企业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停产、停业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三)省政府确定的需要政策重点扶持的企业。

  二、房产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

  房产税困难减免按年核准。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对我省房产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明确如下:

  (一)对西安市、西咸新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西安市各区(县)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西咸新区各新城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核准,抄报市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西咸新区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核准,抄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核准。

  (二)对杨凌示范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杨凌示范区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核准,抄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核准。

  (三)对其他地市范围内的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含50元)以下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核准,抄报市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核准,抄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核准。

  (四)省政府确定的需要政策重点扶持的企业减免房产税,由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按照省政府的决定执行。

  年度终了,由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将全年房产税困难减免情况上报省政府备案。省政府每两年对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情况进行一次抽查。

  三、核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九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区)税务部门提出减免房产税的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3.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二)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由所在地县(区)税务部门受理。税务部门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及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县(区)税务部门在受理后应及时将受理情况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三)调查。受理申请后,县(区)财政和税务部门组成调查组,对申请人的房产税困难减免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提交明确初步意见的书面调查报告。

  (四)核准。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事项实行财政、税务部门联合核准。对符合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由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准并下发文件进行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救济的权利。

  四、核准时限

  县(区)财政、税务部门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调查工作。属于本级核准权限的,县(区)财政、税务部门在调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并下发文件;属于上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准权限的,应在完成调查工作之后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将相关资料、意见报送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财政、税务部门在收到县(区)财政、税务部门报送的文件后,属于本级核准权限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并下发文件;属于省政府核准的,在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将相关资料、意见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在收到市级财政、税务部门报送的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

  省政府确定的需要政策重点扶持企业的房产税困难减免,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在接到省政府相关文件后30个工作日执行。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对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核准事项的后续管理,对经核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本公告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附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align=midd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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