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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政[2019]25号
  201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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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省科技厅将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具体名单提供给郑州海关,郑州海关依据规定确定进口免税资质。(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科技厅、郑州海关)

  九、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依法采取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进行处理。(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

  十、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科技厅)

  十一、按照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新型研发机构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按权限和规定办理核准。(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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