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现将试点纳税人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玉米淀粉和葡萄糖扣除标准停止执行,本公告发布前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货物没有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尚未扣除的进项税额,可按本次核定的扣除标准进行调整或扣除。
附件:试点纳税人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1月3日
试点纳税人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
行业 |
产品名称 |
耗用农产品 |
单位产品耗用数量(吨) |
淀粉及淀粉制品
代码1391 |
玉米淀粉 |
玉米 |
1.4810 |
结晶葡萄糖 |
玉米 |
1.7029 |
麦芽糖 |
玉米 |
1.2882 |
麦芽糊精 |
玉米 |
1.6835 |
L-赖氨酸盐酸盐(98%) |
玉米 |
2.5967 |
L-赖氨酸硫酸盐(70%) |
玉米 |
1.5909 |
其他酒制造
代码1519 |
海红果发酵酒 |
海红果 |
3.000 |
海红果蒸馏原酒 |
海红干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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