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业务受理
省税务局为延期缴纳税款的受理部门,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具体流程如下:
(一)资料接收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接收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资料,当场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全部需补充或补正的资料,纳税人按要求补全补正资料后予以接收。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纳税人申请资料的同时,需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并推送至省局,向纳税人出具资料接收清单,登记代办转报事项台账,并将申请资料应于1个工作日内转交同级征管部门。
(二)情况核对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安排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对。税源管理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的货币资金情况的现场核对,填制《延期缴纳税款货币资金核对情况表》(见附件),签字确认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后交征管部门。
(三)资料上报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收到税源管理部门的核对情况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延期缴纳税款货币资金核对情况表》通过EMS方式邮寄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0731-85513494,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情况上报市州局(征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业务核准
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
延期缴纳金额在5000万以上(含本数)的,须经省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三、关于文书送达
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办理过程中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省税务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通过EMS方式邮寄送达。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延期缴纳税款货币资金核对情况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