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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182号
  200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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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降低出口退税风险,提高出口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退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对从事出口业务的纳税人一定时期内货物出口及其退(免)税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系统地分析、估计和评价,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进一步采取加强管理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出口退税评估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注重实效、重点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  出口退税评估包括确定评估对象、审核评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认定处理和成果反映等环节,由各省辖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组织,主管出口企业征税和退税的国税机关分工负责,协调实施。

(一)各省辖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筛选、确定并发布本市出口退税评估对象,负责本市出口退税评估工作的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等。

(二)主管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业务的国税机关退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列入出口退税评估对象的所辖外贸企业进行审核评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认定处理和成果反映等。主管外贸企业征税的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协同开展对所辖外贸企业的评估工作,并根据需要制发相关文书。

(三)主管生产企业征税的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对列入出口退税评估对象的所辖生产企业进行审核评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认定处理和成果反映等。

第五条  出口退税评估对象包括各级国税局管辖的所有发生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出口退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确定。

(一)预警评估对象。指上级或同级退税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出口退税预警分析,根据预警分析结果发布的指标异常的出口企业。

(二)重点评估对象。包括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等为主要原料、新发生出口业务、纳税信用等级低下以及其它应重点监控的出口企业。

(三)一般评估对象。指上述评估对象以外的出口企业。

第六条  出口退税评估的主要指标、指标功能、计算公式及其分析使用方法由省局确定,供各地在出口退税评估时选用。具体参照《出口退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见附件1),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省局每年发布一次以全省数据为基础的出口退税评估指标预警值。各省辖市国税局每年发布一次以本市数据为基础的出口退税评估指标预警值,并报省局备案。

第七条  出口退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包括:

本级国税机关掌握的征管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和数据,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资料和数据,出口企业税务认定的基本情况,电子口岸系统提供的出口数据,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出口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上级国税机关发布的宏观分析数据,行业税负和敏感货物出口及其退免税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出口退税评估可根据出口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审核评析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案头分析。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资料以及计算机审核中产生的疑点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二)预警分析。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将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数据通过一定的方法与相关预警值进行比较。

(三)纵横分析。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数据与本企业相关历史数据进行比较;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本地区、同行业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比较。

(四)比对分析。根据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第九条  出口退税评估审核评析中发现的需要出口企业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经负责出口退税评估的部门领导批准,由负责出口退税评估的部门在主管征税机关协同下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进行自查和举证。

第十条  出口退税评估审核评析和约谈举证中发现的需要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查看账目凭证的,应经负责出口退税评估的部门领导批准,由税收管理员和退税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共同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出口退税评估审核评析、约谈举证和实地调查结束后,评估人员须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退税评估工作底稿,制作退税评估情况报告,并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经审核评定不存在问题的,直接登录评估工作台账。

(二)对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或经退税评估需要进行税收调整但不构成偷骗税等违法嫌疑的问题,按规定程序传递给相关部门处理。

(三)对纳税人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各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按季对本地区出口退税评估部署和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意见等进行总结和分析,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连同《出口退税评估工作统计表》(见附件2)书面报告省局。

省局定期对各市出口退税评估工作质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省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出口退税评估工作纳入本地纳税评估工作范围,统一协调实施,避免多头重复评估。出口退税评估原则上与出口企业当期增值税纳税评估同时进行,使用统一的征管文书。

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根据所辖出口企业及其出口退税实际情况,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退税评估工作量。对预警评估对象,应按照预警发布部门的要求适时评估,不受评估次数和时间限制;对重点评估对象每半年至少评估1次;对一般评估对象每年评估1次。

第十四条  对国家特准退税的单位和个人的出口退税评估,比照外贸企业或生产企业的评估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比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出口退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2.出口退税评估工作统计表


 

附件1:

 

出口退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一、外贸企业评估分析指标

(一)应退税出口额变动率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分析

应退税出口额变动率=(报告期应退税出口额-基期应退税出口额)/基期应退税出口额×100%

通过分析应退税出口额变动率,对异常企业进行深入核查,确定出口额变动是否正常,是否有与出口量相应的收购能力等。

如应退税出口额变动率超过预警指标值,则可能存在虚假出口、套汇、买单经营或发生借权、挂靠经营等问题。

(二)商品出口额变动率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分析

商品出口额变动率=(报告期该种商品出口额-基期该种商品出口额)/基期该种商品出口额×100%

通过分析商品出口额变动率,对变动异常的商品进行深入核查,确定该商品出口额变动是否正常,是否有与出口量相适应的收购能力等。

如商品出口额变动率超过预警指标值,则可能存在虚假出口、套汇、买单经营或发生借权、挂靠经营等问题。

(三)口岸出口额变动率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分析

口岸出口额变动率=(报告期该口岸出口额-基期该口岸出口额)/基期该口岸出口额×100%

通过对企业出口口岸的出口额变动分析,对出口额变动较大的口岸、敏感口岸、边远口岸等实行重点评估。

如口岸出口额变动率超过设定预警指标值,则可能存在虚假报关、“四自三不见”或其他买单业务等问题。

(四)出口单价变动率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分析

出口单价变动率=(报告期该类商品出口单价-基期该类商品出口单价)/基期该类商品出口单价×100%

通过出口单价变动情况分析,对出口单价变动较大、敏感货物和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的货物等进行重点评估。

如出口单价变动率偏离设定预警指标值,则可能存在虚假报关、虚报出口和进货价格、境内收汇、赔款冲抵货款、“四自三不见”或其他买单业务等问题。

(五)换汇成本差异率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分析

换汇成本差异率=(某商品或关联记录下某商品出口换汇成本-本地区或本企业某商品平均换汇成本)/本地区或本企业某商品平均换汇成本×100%

通过对企业出口换汇成本的统计筛选,对大宗商品、敏感货物和成本异常的出口货物利用本指标进行纵横对比,进一步分析其出口业务的真实性。

如换汇成本差异率高于设定预警指标值上限,则表明企业经营亏损。可以分析企业有无虚假出口、虚抬进货价格、减少进货开票数量等问题;如换汇成本差异率低于设定预警指标值下限,则表明企业经营赢利过大。可以分析企业有无不按规定取得进货发票而虚列进货数量,伙同供货企业偷税从中牟利问题;有无进口料件委托加工货物复出口业务;有无申报退税时配单错误等。

(六)货物国内流向评估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分析

“进货地区代码=(‘A1’+‘A2’+‘A3’+…)”&“海关关别代码<>(‘B1’+‘B2’+‘B3’+…)”

或“进货地区代码=(‘A1’+‘A2’+‘A3’+…)”&“海关关别代码=(‘B1’+‘B2’+‘B3’+…)”

其中:A*为“进货地区代码”,可以选择2位、4位或6位;

    B*为“海关关别代码”,操作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有关海关关别代码。

通过对同一笔出口业务所涉及的供货企业所在地和报关出口口岸所在地两者之间的地理位置关系进行合理性分析,对货物国内流向异常的出口业务进行真实性评估,分析企业有无虚假报关、虚假进货、“四自三不见”或其他买单业务等问题。

(七)供货能力评估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分析

供货能力增长率=(报告期购进总金额-基期购进总金额)/基期购进总金额×100%

对评估企业每一种商品的收购总金额及权重在同一时间段的情况进行分析,挑选出总金额或权重较大的供货企业进行调查,进一步核实供货企业有无相应的生产能力及其业务的真实性。

(八)凭证配对评估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分析

同一关联号项下:

“供货方税号=(‘A1’+‘A2’+‘A3’+…)”&“海关关别代码=(‘B1’+‘B2’+‘B3’+…)”

其中:A*为“供货方税号”;

      B*为“海关关别代码”。

通过进货和出口情况关联查询,筛选出某一出口企业同一个关联号项下“一个供货企业对应多个报关口岸”、“多个供货企业对应一个报关口岸”、“多个供货企业对应多个报关口岸”这三种信息,作为进一步评估或调查核实的方向,分析企业有无配单错误、虚假进货、虚假出口等问题。

(九)未申报退税出口额比重评估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分析 


  

未申报退税出口额比重=(应申报退税出口额-已申报退税出口额)/应申报退税出口额×100%

如未申报退税出口额比重偏离设定预警值,则说明出口企业存在出口不申报退税或无信息退税等问题。要进一步分析调查出口企业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是否已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有无从省内购货不索取发票,伙同供货企业偷税牟利等问题。

二、生产企业评估分析指标

(一)应免抵退税出口额变动率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分析

应免抵退税出口额变动率=(报告期应免抵退税出口额-基期应免抵退税出口额)/基期应免抵退税出口额×100%

通过分析应免抵退税出口额变动率,对变动异常的企业进行深入核查,确定出口额变动是否正常,是否有与出口量相应的生产能力等。

如应免抵退税出口额变动率超过预警指标值,则可能存在虚假出口、套汇、买单经营或收购非自产产品出口等问题。

(二)商品出口额变动率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分析

商品出口额变动率=(报告期该种商品出口额-基期该种商品出口额)/基期该种商品出口额×100%

通过分析商品出口额变动率,对变动异常的商品进行深入核查,确定该商品出口额变动是否正常,是否有与出口量相适应的生产能力等。

如商品出口额变动率超过预警指标值,则可能存在虚假出口、套汇、买单经营或收购非自产产品出口等问题。

(三)口岸出口额变动率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分析

口岸出口额变动率=(报告期该口岸出口额-基期该口岸出口额)/基期该口岸出口额×100%

通过对企业出口口岸的出口额变动分析,对出口额变动较大的口岸、敏感口岸、边远口岸与生产企业的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进行比较,分析企业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情况和报关情况是否正常;是否有非自产产品出口;是否存在虚假报关、“四自三不见”或其他买单业务等问题。

(四)出口单价变动率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分析

出口单价变动率=(报告期该类商品出口单价-基期该类商品出口单价)/基期该类商品出口单价×100%

如出口单价变动率偏离设定预警指标值,则可能存在虚假报关、虚报出口价格、虚列进项税额、境内收汇、赔款冲抵货款、“四自三不见”或其他买单业务等问题。

(五)出口单价差异率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分析

出口单价差异率=(出口明细历史库某一商品代码的出口离岸单价-同期本地区该商品代码出口离岸平均单价)/同期本地区该商品代码出口离岸平均单价×100%

通过考察企业某商品的出口单价与本地区该商品平均出口单价的差异情况,分析生产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抬高或压低出口货物价格骗取免抵退税或偷逃进口国关税、企业并单出口或将赔款直接在出口中扣减、申报数据录入错误等原因。

(六)增值税税收负担率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分析

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应免抵税额+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额+内销货物销售额-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反映企业评估期的税负情况,该指标过小可能的原因是:评估期前或期内集中进货而使进项税额较大;评估期前或期内集中收齐单证使退税额较大;出口未申报免抵退税导致免抵退税额偏小;取得虚开进货发票;隐瞒内销收入;其他原因。

(七)应退税额比率评估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分析

应退税额比率=应退税额/应免抵退税额×100%

应退税额比率连续过高可能存在以下原因:评估期前或期内集中进货而使进项税额较大;评估期前或期内集中收齐单证使退税额较大;取得虚开进货发票;隐瞒内销收入;其他原因。

(八)未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比重评估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分析

未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比重=(应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已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应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100%

如未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比重偏离设定预警值,则说明生产企业存在出口不申报免抵退税等问题。要进一步分析调查未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是否已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有无委托出口货物不计销售等问题。 

  

三、有关指标的统计口径

(一)“基期”,一般是指“报告期”的上一年度同期。

(二)“出口额”,一般是指用美元表示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货物的全部销售额。

“应退(免)税出口额”,指现行政策规定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美元离岸价。按照海关出口信息和代理出口证明信息中全部出口额扣除不退(免)税贸易类型和不退(免)税商品的出口额统计。

(三)海关出口信息一般使用“001”数据,使用其它数据的应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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