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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7]328号
  199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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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4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单位和个人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 或股息)的,属于货币资金融通活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税。对个人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应纳的营业税,由接受投资方代扣代缴。
    二、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或货币资金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是指投资方按投资、入股数额分配利润,实现利润多则多分、利润少则少分,投资入股出现风险或破产时,按投资、入股数额共同承担损失。否则,不论是取得固定收入(租金、占用费、股息等)或固定利润,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对是否属于收取固定收入或固定利润,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审核投资方和接受投资方提供的有关材料,涉及不同地区或不同县(市)的,地税部门之间应加强联系,配合做好认定工作,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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