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10号发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耕地占用税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藏国税函〔2008〕157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国税发〔2008〕84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2008〕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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