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核确定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以下简称示范平台)2019年批次名单和2017年批次复审合格名单,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北京华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二、同意白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11家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2)复审合格,继续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三、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方圆电气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滨州市纺织纤维检验所、滨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宁波中普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平台未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四、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及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示范平台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发挥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价廉、质优”的服务。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偷税、骗税,或者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物资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一经查实将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政策的执行,对辖区内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示范平台的服务业绩、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测评,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做好相关工作总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服务情况、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工作总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附件:
1.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2019年批次)名单
2.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2017年批次)复审合格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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